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積極推進農業産銷一體化組織建設
發布時間 : 2012-03-03

編者按:萬衆矚目的全國兩會已正式拉開大幕,作為全國政協委員、金年会董事長徐冠巨迄今已是第15年參加兩會,15年,30多個提案,徐冠巨幾乎年年都在為廣大中小企業和農民發出聲音,請看,今年徐冠巨的提案是——

 

    初級農産品生産利潤很低,這是全世界都一緻的、無法逾越的情況。加之我國相對缺乏适合大規模工業化農業生産的自然氣候條件,更加重了我國農業的生産成本、交易成本和科技創新成本。隻有立足于制度安排,構建起完善的基礎性平台,形成嚴密的、計劃性較強的供應鍊體系,才能降低農業運行成本,實現農民增收,促進農村經濟提升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。
    為此,多年來我國一直倡導建立農業産銷一體化組織,今年《中央一号文件》也特别指出,要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、供銷合作社、專業技術協會、農民用水合作組織、涉農企業等社會力量廣泛參與農業産前、産中、産後服務,推行科工貿一體化服務的企業化試點,但至今農業産銷一體化組織還沒有真正成為一種制度安排,其基礎性工程的地位還沒有完全突顯出來。
    日本的農協、台灣的農會和産銷班、歐洲的農戶股份制銷售公司、以色列的集體農莊都是農業産銷一體化組織的優秀實踐。作為一種制度安排,這些組織以農戶的集合體作為參與市場競争、實施科技創新的基本組織單元,以相應的法規為基礎,以契約為紐帶,政府直接引導和幹預,長期穩定運行,并在實踐中不斷總結完善。作為基礎性工程,這些組織立足于區域産業實際,突出主導産業,緊密連結産業鍊的各個環節,多邊平等合作,強化計劃性,減少無序競争,形成穩定持久的供應鍊體系。
    我國目前的情況是,農戶的組織化程度較低,農業生産高度分散,農戶與市場之間信息不對稱,農戶難以對接上遊技術來源,過多的中間環節擠占了原本就稀薄的利潤。不少地方的農村産業合作組織缺乏紮實的法規基礎和契約基礎,或過于松散,或不能真正代表農戶的利益。一些地方的訂單農業沒有體現出企業與農戶的合作關系,基于收購方信息優勢的簡單化購銷關系隻是增加了中間環節,并不能真正體現出農戶的組織化。
    我國國土遼闊,務農人口龐大,農産品多樣性顯著,許多地方甚至還沒有形成清晰的區域特色産品結構,要建立完善的農業産銷一體化是一項複雜的工程。對此,應當注重以下幾點:
    一、加強基礎性法規建設研究,逐步建立一批規範農業産銷一體化組織運行的法規制度,處理好産銷一體化組織的内部關系,以及這些組織與科研單位、農資供應環節、農産品批發零售環節、儲運環節之間的關系,促進形成合理的利益關系鍊條。例如,日本早在上世紀30年代就以立法的方式規範了批發商與農戶之間的關系,批發商不得拒收農産品等原則至今仍然施行。
    二、從建立産銷一體化組織入手推動産品結構調整。發揮地方行政管理力量較強的優勢,在推動産品結構調整的同時,大力建設相應的産銷一體化組織,政府參股,使産品結構調整獲得組織保障,以集體的力量應對市場的不确定性。
    三、農業科技服務、科技特派員從目前以行政區劃為單位,逐步轉向以專業合作組織為單位,不僅提高科技服務的針對性,也幫助這些組織建立和完善科技工作。
    四、鼓勵企業與農戶建立同股同權、平等合作的組織。隻有将企業利益與農戶利益置于同一條戰壕,才能既發揮企業信息資源豐富的優勢,也發揮企業與農戶兩個積極性,真正減少中間環節,降低交易成本。